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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通過修訂補助及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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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督會同行政局已通過修訂有關規管補助學校和津貼學校公租金運作的規 則。
該兩項公積金計劃是法定計劃,公開讓在職補助學校和津貼學校教師參加。
每個基金均由所屬的管理委員會管理。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表示,有需要對這些規則作出修訂和更改,以顧 及自該兩條規則上次於一九九零年作出修訂以來的發展。
已獲通過的《公積金規則》修訂範圍包括:
(甲)加入以公積金付款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方法;
(乙)讓已故供款人的帳目繼續保留,使在發放款項給其遺產代理人前,仍可記 人每年的股息;
(丙)加入有關香港特殊學校議會和一些新種類學校的定義;及
(丁)修訂津貼學校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發晉人說:「爲使該兩項公積金規則符合《僱傭條例》的條文,當局修訂有 關規則,訂明有關以公積金付款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方法。」
經修訂的規則亦訂明已故供款人的帳目會自動繼續保留,直至供款人的第三 個忌辰或直至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發出日期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發言人解釋說:「在此期間,每年的保證股息和附加股息將會繼續記入已故 供款人的帳目內。」
現時《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中並無載述有關特殊學校、特殊學校資助則例 和香港特殊學校議會的定義,亦無載述有關新類別資助學校如實用學校和特別技 能訓練學校的定義。
發言人說:「我們藉著這個機會修訂該兩條規則,加入上述定義以及津貼小 學議會的修訂定義。」
關於津貼學校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組成方面的修訂,發言人指出,有關修訂使 津貼學校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有相同數目的選任及委任成員,因而擴闊了小學和中 學教師在委員會內的代表曆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