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業上因逃稅被罰

*********

12

·一名父親及其兩名兒子今日(星期一)因逃稅共被判罰款五十五萬五千二百 十七元。

陳其璞及其兩名兒子陳榮倫和陳榮裕被控未有就一九八八/八九及一九八九 /九零課稅年度其應課繳物業稅事宜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觸犯稅務條例第八 十(二)(c)條的規定。陳其璞及陳榮裕已於較早前承認所有控罪,陳榮倫則 於今日在西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陳其璞,又名陳俊嚴(六十七歲)是香港駱克道四八五號地下至五樓物業的 業主。他於一九八八/八九及一九八九/九零課稅年度內租出該等物業收取租金 收入,評定的物業稅值總額達三百四十一萬五千,百零四元。陳榮倫(四十一歲) 是同一樓宇六樓至十一樓物業的業主,而陳榮裕(三十二歲)則是十一樓至十五樓 的業主。他們亦於上述課稅年度租出該等物業收取租金收入,評定的物業稅值總 額分別為 ·百六十三萬九千二百六十四元及一百二十二萬二千四百一十六元。

被告須就該兩課稅年度內的租金收入課繳物業稅,但他們卻未有就其應課稅 事宜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直至稅務局於一九九·至一九九三年間向他們發出 物業稅報稅表。控方指出,三名被告中,陳其璞逃稅五·一萬九千三百零八元, 兩名兒子陳榮倫及陳榮裕則分別逃稅:「四萬九千·百四十七元及十八萬五千九 百八十元。

陳其璞被罰款共二十七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陳榮倫共十五萬四千五百七十 三元,而陳榮裕則被罰款共十二萬二千九百九十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個在任何課稅年度須予課稅,除非當局已 要求他填交報稅表,否則必須於該課稅年度之評稅幫期終結後四個月內以書面通 知稅務局局長其須戶課稅。任何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就其須予課稅事宜通知 稅務局局長,即屬違法,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千元,另額外繳付相等於逃 繳稅款三倍的罰款。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