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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與白紙條例草案的目標及結構,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亦 有若干重要的修訂。

該等修訂是基於立法局議員、機場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市民大眾在諮詢期間所 提出的意見。此外,草案亦顯及諮詢中方時所達成的協議。

發言人說:「大體而言,該等修訂加強了政府對機場管理局的監管。」

加強監管的措施包括下列各項:

* 機場管理局具准從亦與機場有關的活動;

* 批地文件中對抵押和處置土地及建築物作限制的有關條文,不得在未經財 政司事先同意前作出更改;

*財政司有權指示機場管理局的任何一項或多項職能,在未得其同意之前不可 轉姿;

* 沿怪可指示機管局不得在未獲財政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借入超過某一 指定數額的款項;

* 機管局

會所有會議法定人數,最少為管理局成員的半數,而其中最少須 有兩名公職人員才符合法定人數;及

*只會在港怪會同行政局店於公眾利益而向機管局作出的指示,引致機管局不 能償還債務或不能履行其他法律義務的情況下,才向機管局作出賠償。

發言人說:「位於赤旗角的新機場工程已有重大的進展,在今年年車,機場 不台不整工程將大致上完成,較預期為快。此外,機場客運大樓各項設施的興建 亦順利進行。」

「我們希望機場管理局條例能盡快制定,以維持新機場發展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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