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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在運用權力時,必須多作承擔交代,並加強透明度。政府在推出條例草案時, 便要設法在這兩套互相矛盾的見解之間取得平衡。
馬富善說:「面對著現今的環境,以及廉政公署成立二十年後的今日,香港 市民的期望已有改變,實在有必要提出本草案,重新確定廉政公署的權責。」
他表示,條例草案提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和裁 判官條例。這些修訂可分成三大類。
第一類是與現時賦予廉政專員的某些權力有關,這些權力將會移交法庭。
他補-
說:「特別是當廉政公署規定某人須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條提供 資料、須要搜查樓宇(特殊情形除外),或防止疑犯處置財產時,便要取得法庭
批准。」
第二類的修訂,是確保與廉政公署有關的法例能符合人權法案條例。這些修
訂將規定:
* 廉政專員只在他有理由相信有人可能已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的某罪行的 情況下,方有特別調查權力;
* 廉政專員只在他有理由懷疑某人已觸犯有關罪名的情況下,方有權向裁判官 J小 申請通知書,規定該人交出旅遊證件;
* 交出旅遊證件的人士,可選擇向廉政專員或裁判官,或同時向兩人申請發還 旅遊證件;及
* 某人按照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而作出的法定聲明或書面供詞,只可在該人給 予的證供與法定聲明或書面供詞不一致時,方可獲接納為頂證他的證據。
馬富善表示,此外,防止賄賂條例中關於假定貪污及容許法庭對被告未能畢 證而作出評論的條文,將予以廢除。
他亦表示,政府藉著該條例草案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10(2)條,以確保 該條不抵觸人權法案條例
他說:「第10(1)條規定:政府僱員所維持之生活標準,高於與其薪俸 相稱之標準者,或所支配之財富或財產,與其薪俸不相稱者,即屬違法。」
馬富善補-
說,上訴法院在最近裁決的案件中,已確認第10條的重要性。 有關裁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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