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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年司法(雜項規定)(第二號)條例草案刊登憲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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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司法(雜項規定)(第二號)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 登,該條例草案就涉及新聞自由、人權,以及刑事法例提出多項修訂。
律政署發言人今日表示,條例草案中與新聞自由有關的建議修訂,包括廢除 誹謗罪及對某些司法訴訟報導的限制,以及放寬限制報導嚴重及複雜商業罪行案 件的預審的規定。
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建議廢除誹謗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任何人如惡意 發表任何誹謗,可判處監禁一年。該罪名無須證明某人有詆毀名譽意圖的惡意, 而且若事情屬實亦不是抗辯理由。
發言人表示,政府相信刑法不應用以保護名譽,除非名譽受攻擊的情況極其 嚴重及至爲明目張膽。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亦建議廢除司法程序(報導限制)條例第三(一) (a)條,該條文規定,凡印刷或發表關於以下事情的任何司法程序,即屬犯罪 『任何不雅事物或任何醫療、外科手術或生理方面的細節,而該等事物或細節 屬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者,或予以發表即屬刻意損害公眾道德者』
發言人指出,如要新聞界衡量將某些事情發表是否「刻意」(即可能會損 害公眾道德,是不合理的
他又表示,條例草案亦建議修訂複雜商業罪行條例,准許新聞界在嚴重及複 雜商業罪行案件審訊完結後發表案件預審的報導。
發言人指出,條例草案另一重要部分是廢除或修改若干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簡稱人權法)有抵觸的條文。這些條文包括關乎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行和法庭 於刑事訴訟中以不公開形式開庭的權力。
發言人說:「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任何人管有某些物品,包括 攻擊性武器,並且「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或管有上述工具或物件而無 法作出滿意的解釋』,即屬犯罪。」
「在一九九四年,上訴法院判決『或管有上述工具或物件而無法作出滿意的 解釋』一句與人權法第十一條的無罪推定有抵觸,其後已遭廢除。」
另一項與人權法有關的修訂是限制法庭於刑事訴訟中以不公開形式開庭的權 力,並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使有關人士有上訴權力反對任何以不公開形式開庭 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