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僱主和僱員須共同向計劃供款;
* 計劃會設有法定最低供款額,僱主須繳付這個供款額的半數;
* 計劃會訂下供款的最低薪金額,收入低於這個金額的僱員,可選擇不參加退 休計劃:
*
計劃會訂有供款的最高薪金額,超出這個金額的收人無須計算供款;
* 計劃會規定在僱員年們退休年齡之前,退休金須予保留及轉撥,只有在特殊 情況下,例如僱員死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永久離開香港,才可提前領取退休 金:
* 政府會加強監管已註冊職業退休計劃的運作,以及對計劃管理人和匯集退休 計劃進行審慎監察;
* 計劃會訂定一個方法,處理由於計劃管理人訛騙或失職而引致退休金損失的 情況;及
* 為那些未能在公開市場上寬得提供計劃機構的僱主設立遺餘匯集計劃。
敎育統籌同梁文建在動議辯論時表示,政府將與保險業及基金管理業的人!:
合作,定山一個方法,對於閃非法活動而招致的損失,給予賠償。
他補-
說:「這個方法可以是追收繳款,設賠償基金或其他形式。」
他強調,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政府都不會考慮為投資虧工作任何承擔,因為 這樣做實際上是要納稅人去承擔,而且亦只會鼓勵急進和不當的基金管理手法。
不過,政府將會研究將投資虧損的風險減至最低,例如禁止風險過份集中、 加強對受託人的規管、加強對人壽保險公司的監管,及規定必須有足夠的資本比 率、有獨立的資產及運作要有透明度等。
這些方法將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規定以外,提供額外的保障。該條例已有 規定,所有這類計劃必須提供足夠款項,而退休計劃的資產必須與僱主的資產分 開。
該條例又規定,退休計劃的資產只可供退休計劃使用,其財務狀況必須每年 由獨立核數師審訊。
在該條例下,退休基金的所有資產,是屬於受託人而非某金經理的,換言 之,若基金經理破產,亦可討回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