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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解釋說,當局就銀行業條例下有關發牌、時吊銷牌照/註冊的條文 作品檢討後,建議修改法例以確定金融管理局是發給認可資格,暫時吊銷及撤銷 上述三類認可機構牌照/註冊的主管當局,包括擁有暫時吊銷持牌銀行的新訂權
發言人說:「條例修訂也更明確劃分各有關方面的行政及受理上訴的職能, 從而提高發給認可資格安排中的制衡作用,並明確訂定這三類認可機構的發給認 可資格的準則,藉以提高發給認可資格安排的透明度。」
他說:「山金融管理局全權負責發給各類認可機構認可資格的建議;與 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中央銀行的做法一致,並與該局在維持銀行體系整體穩健事 宜上所擔當的中央銀行角色互相配合。」
把行政局和財政司的有關權力授予金融管理局的建議;發言人說,將會提高 銀行業條例中發給認可資格條文的制衡作用。
發言人說:「在新訂的架構下,行政局、財政司及金融管理局會各自擔當不 同的角色。金融管理會負責所有發給認可資格宜的行政工作;財政司會發 制衡作用;原因是金融管理局須就發給認可資格方面的重要決定,例如暫時吊銷 或撤銷認可機構的牌照,徵詢財政司的意見;行政局則會13.組織,
理認可機構反對金融管理局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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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指出:「這項建議會大大改善現有的制度。在現行架構下,倘行政局 決定總發出銀行牌照,或決定撤銷某銀行牌照或在某牌照下附加條件,認可機 構均無從提出上訴。在擬議的架構下,認可機構則可就這些決定提出上訴。」
該修訂條例草案亦載列金融管理局在發給認可資格,暫時吊銷及撤銷牌照或 註冊時所需要行使的新訂及附加條件。因此,倘該局可運囯其權力撤銷牌照,亦 應有權力吊銷有問題的認可機構資格。
譭言人說:「金融管理局里被賦予該等權力去應付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行 款公司的宜,現將這權力伸延至持牌銀行,以加強金融管理局在應付銀行危機 時可運用的職能。」
發入指出,該條例草案另一項主要條文是與金融管理局作接管機構的權力 有關。
他解釋說,接管權力的主要目的是容許金融管理透過管理人控制發生問題 的機構的事務、業務和財產,使其恢復穩健,战或將其出色;及使金融管理局得 以迅速採取行動,以保障有關機構的資產及維持其業務架構,直至可委任清盤人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