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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這些政策確保本地化可在小心安排下,穩步前進,而同時可維持律 政署的高專業水準。
至於終審法院問題,律政司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前成立終審法院可以使法院早 為人接納,並且累積法院的判決紀錄;又可消除不明朗因素,令人無須疑慮 九 九七年後成立的法院如何組成。
他說:「如果現時不成立終審法院,則將來有關的法例會是甚麼形式、會否 根據為人熟悉的現有原則寫成,以及由誰出任法院的法官等等,都會懸疑未
決。」
「此外,香港亦會出現極具破壞性的司法異空,埝期可能二至三年。期間, 由於具有所需審判權的法院付諸闕如,市民使無上訴權利。」
馬富善表示,政府堅決認為一九九一年聯合聯絡小組關於法院成員亂幟的協 議,即所謂4+1方案,是符合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
他指出,在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的事上,聯合聲明和基 本法均無投予終審法院不受限制的酌情決定權。
相反,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訂立項一般原則,即終審法院有權邀請上述法 將參加審判,但這項權力的確實範圍則留待在落實一般原則的過程中,才予以界 定。
馬富善亦指出,政府現正仔細考慮大律師公會就該條例草案擬稿所提交的意 見,稍後更會徵詢行政局的意見,以決定究竟應否對條例草案擬稿的技術及應用 方面的條文作出修訂。
他補-
說,政府仍會致力於本年內盡早向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定稿,以便立 法局在今牌會期於七月結束前仍有-
裕的時間加以討論。
完
律政司委任核數小 檢討 民財務案件師開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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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馬富善今日(星期一)委任一個律政署內部核数小組,檢討在裕民財 務案件中,律政署委任外聘律師的開支事宜。該小組成員為高級助理民事檢察專 厨宋文偉及庫務會計師陳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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