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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一日為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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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今日(星期日)提醒僱主,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星期日)爲十一日

法定假日之一。

若一月一日適逢僱員休息日,僱員應於翌日(一月二日)獲得補假。

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其入息多少,均有權享有法定假日。倘僱員 在法定假日前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三個月或以上,則該僱主必須支付該假日的 工資。

假日工資應相等於僱員在一個完整工作日之收入,並包括底薪及以現金支付 之津貼,例如膳食及生活津貼

尙僱員每日之收入不固定,則假日工資應為假日前之完整工資期內所得之不 均每日工資,而完整工資期須不少於二十八日及不多於三十一日。

若僱員需於法定假日工作,則僱主必須在法定假日之前或後的六十日内安排 另定假日予僱員。

查詢法定假日事宜,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七七一七七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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