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收費須定期作出檢討,而調整後的收费應足以收回有關各項發牌工作和 管理牌照登記用的運作成本·」
政府已徵詢旅行代埕商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該會認為建躪的牌照费用加幅及M 施日期可以接受.
新收费黻列於一九九四年旅行代理商(修訂)規例内,並於九四年十一月十八 日刊登憲報·
電力條例各項收費將予修訂
根據電力條例而制訂的名項收贊,將於十二月三十日修訂,以反映為提供有關 服務的成本有所增加,
兩項根據 所訂的規例於星期五(十一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
兩項規例為一九九四年電力(注册)(修訂)規例及一九九四年電力(線路) 修訂)規例,
電力(註册)規例訂明申請註用和重新註冊成為電業工程人員、電業工程承辦 商和作為發電設施的收費。
電力 (線路)規例訂明由註用的電亲承辦商或工程人員預備的指定固定電力裝 置安全證明書經該裝置的擁有人向機電工程署署長申請認可的收費,
發言人說:「政府的政策是政府的收費-般應定於收回全部有關行政费用的水 # · J
他說:「政府對上一次是在九三年檢討有關收費,在釐定新收費時應已考慮到 自一九八九年以來的通脹率。不過,仔細考慮各電米工程人員工會的意見後, 府同意收費應在兩年内分階段增加:首年增幅為百分之四十,次年進一步將收費 提高至相等於以九四/九五年度價格計算的總成本的水平,為達致第二個目標, 有關收費現將提高約百分之三十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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