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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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樞密院在以下三種情況,受理民事上訴案件:
若爭議事項的價值在五十萬元或以上,對上訴法院的最終判決的上訴,有 權獲得審理;
若上訴事項有曾遽重要性或與公衆有重大關係,或基於其他情況而應該呈 交樞密院裁判,縱使上訴法院已作出裁決,在上訴法院批准下,上訴可獲 受理;及
任何案件在樞密院特别批准下,可獲受理,不過樞密院通常被調對一些對 法律有深遠影響的案件或與公衆有莫大關係的案件,作出特别批准·
關於刑事案件-祇有在樞密院特别批准下,上訴才會受理,而樞密院通常祇會 對一些有重大一般性關係的案件,或者有實質嚴重不公平憤況出現的案件,作出 特别批准 ·
馬團藝補-
說,草案中關於終審法院審判權限的條文,大致上與樞密院的相同
他說,獲聘任為最高法院法官所需資格在「最高法院條例」已有詳細列明
他說,除其他規定外,若有關人士符合下列條件,也有資格獲聘任:
從事大律師或律師工作至少十年的大律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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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具備十年專業經臘的地方法院法官或常任裁判官;或
* 最少具備十年專業經驗,受僱於政府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士·
馬富善表示,草案内關於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資格是以最高法院法官的資格 基礎的 ·
他說:「但有人認為由服務政府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士中直接聘任服務終審法院 的人選,並不是適當的做法·故此,這類服務政府的人士的資格不會被考慮,」
「草案改為規定有經驗的大律師以及資深法官都有資格受聘任為常任法官·如 此一來,草案已確保在選任法官的準則方面,没有急劇改變·」
他表示,受委任為非常任香港法官或非常任海外法官的適當資格亦有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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