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祥發說:「我們亦建議將『醫療費用』的定義引伸至包括這類由勞工處處長 評定的醫療費用,以及其他根據香港法例註冊的健康護理人員所給予治療的費用,

「此外,若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和接受外地醫生醫治,在獲得藝製 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委員會批准後,其僱主須負責補償購置製人體器官及外科 器具所需的費用・」

在照顧嚴重受傷僱員的費用方面,周祥發表示,勞工處建議若僱員需要他人照 顧,法院可判定補償額

他說:「我們亦建議改善現有條文,容許僱主與受傷僱員就照顧實用的補償額 訂立協議,並把協議提交勞工處處長批准,但條件是協議的款額應是法定的最高 補償額·」

有關改善僱員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或病假超逾法定的二十四個月限額以外 的保障方面,周祥發表示勞工處建授予法院有酌情權,使其可在適當情況下把 應付按期款項的期限延長十二個月,

周祥發說:「我們亦建議如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 則在計算按期款項和補償時,其收入應作出調整。」

他補-

說:「收入的調整幅度,須視乎情況,即在過去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 内,受僱於同一僱主,並在相同級擔任相同工作的人士的收入平均增幅,如僱 主並無聘用這類人士,則調整幅度須是同期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升幅.」

周祥發表示,其他建議中的修訂,旨在澄清現有條款的規定和改善現時的工作 程序

他説:「這包括澄清受傷僱員在那些情況下獲免受解僱的保障,以及在那些情 況下可享有米病的保障。」

「另一項修訂建議則旨在放寬有意離開香港的受傷僱員在領取按期款項時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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