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條文是:
他表示,館於法院根據人權法案條例就推定的情況所判的案例,檢控人員現時 必須證明,涉嫌的利益是為了控罪所指稱的目的而給予或接受·
他補-
說:「檢控人員獲指示,在有關條文受到質疑,被認為抵觸人權法案條 例時,得通知法院,控方認為該條文已由人權法案條例廢除」
他亦提到獨立的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現正根據關於人栏法案條例的法律意 見,檢討防止賄賂條例第二十五條
-
至於其他有可能抵觸人權法案條例的法定條文,馬團醬表示,政府的政策並不 會因為刑事法例條文有可能抵觸人權法案條例,便拒絕加以引用,
不過,他說,律政署如認為某一條文與人權法案例有所抵觸,便畬指示檢控 人員不要引用該條文,並採取立法步驟,以便把該條文從有關條例中删除,
他表示,若干條文已為了這個原因而被刪除,而律政署現正著手删除五條條文·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二八章) 第八(d)條•此條文訂明: 任何人士,如未有合理理由而與其他人士在夜間聚集,或未有將此等聚集 通知有關當局,即屬違法: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三十條·此條文訂明:任何人士,如藏有任何有理由 懷疑是偷來的物品,而又未能圓滿解釋如何獲得有關物品,即屬違法;
按摩院條例(香港法例第二六六章)第四(四)條,此條文規定:在某些 情況下,被告的刑罰須加重,除非被告能證明某些事實;
盗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一〇章)第二十九(六){a)(i)及(i) 條,此條文載列了兩種推定的情況,針對被控某些牽涉以不誠實手法使用 支兩罪名的人士;及
應課税條例(香港法例第一〇九章)第四十(a)條,此條文推定任何適 用此條例的貨品,均為應課稅貨品:
馬畜巒表示,删除上述首四項項目的條文,載列於現正提交立法局審議的一九 九四司法一雜項規定) 條例草案内+
完
1
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