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提供 〔强含條款 } 條例草案旨在將一些規管服務提供合約的普通法原則集 編成法典,條例草案規定提供服務的人士有賣任在合理的時間内以合理程度的護 慎及技術提供服務,
現合
行約
法並
另一方面,如合約並無訂明服務所需的費用,享用服務者亦應就有關服務支付 合理的選用,如現行法律引致的責任比條例草案規定的更為嚴厲,則條例草案不 會影響該等責任。
葉劉淑儀說:「我們將壽求港督曹同行政局的批准,豁免公司董事及出庭律師 受到條例草案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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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解釋說:「公司條例及普通法已規定了公司董事需要履行的責任,而建議豁 免出庭律師受到規管是有限度的,有兩豁免只涉及在法庭上進行訴訟及審訊前的 準備工作,建議時容許普通法在這方面自然發展,」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草案賦予法庭權力删去或改寫消费者合約内的不合情理條款· 條例向法庭提供指引以決定何謂不合情理,
葉劉淑儀說:「在草擬這四條法例時,我們-
分了解到需要在擴大消费者所 的保球及避免不必要地干預商業運作模式兩者之間達致平衡·」
「我們相信有關條例草案將針對不公平的商業手法,為消費者提供適當的法律 暗償·」
一九九四年貨品售赍 〔修訂 ) 條例草案及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草案將於 九四年十月二十日頒布後立即生效·消費品安全條例草案及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草 案則於九五年十月生效,提供一年的寬限期讓工商界適應·
檢控人員不再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二十五條
律政司馬雷替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表示,舘於法院根據人權法案條例就指 定的情況所判的案例,檢控入員已獲指示,要求法院不要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二 十五條 •
馬富醬以書面答覆胡紅玉議員的提問時表示,防止賄賂條例第二十五條,是與 根據該條例第四或第五條所提出的賄賂檢控有關,
該條規定,如已證明被告人曾給予或接受利益者,則除能提出反證外,該項利 益應推定為罪項詳情所指的目的而給予或接受者·
完
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