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事件的問題,是究竟政府有没有權力推翻准許在香港文化中心舉行雙十節 慶祝的決定,

今次的爭論涉及兩項決定,第一項是市政局根據香港法例第一叁二章公衆衛生 及市政條例第一〇五Q條履行管理文娛中心實時所作決定·第二項是市政總署 署長根據同一條例第一〇五S條代表布政司所作決定,條例規定,在文娛中心 行公棄集會必須獲得布政司准許·按照政府政策,所擬舉行的集會如果不妨礙 公安或公眾安全,申請便會獲准,

關於市政局的決定,任何取消預訂的理由,若與公衆衛生及市政條例所述的目 的及宗旨無關,在司法覆核時幾乎肯定會被法庭駁回及可能會引起索償申請

至於代表布政司根據第一〇五S條而發出的批准,若没有公安及公業安全等問 題為合理的解釋,也不可撤消,缺乏上述解釋撤消批准會變為任意行使法定權力, 因而並不合法,此外,純粹基於政治理由而撤消批准幾乎肯定違反人權法案

有人提出,總督有權根據市政局條例(第一〇一章)第四十五條指示市政局 消該次訂場安排,該條文分為兩部分:第1款規定總督在諮詢市政局後,可就其 認為影響公衆利益的事項,向市政局發出一般指示,使市政局履行職能時有所 依循,此條文並不授權總督指示市政局取消某項特定的預訂安排,因為這種指示 明鎖不屬於市政局履行職能的一般指示,此外,在發出一般指示時,總督須顧及 人權法案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1)款規定,總當在諮詢市政局後,可向該局發出特定指示,以便 就該局未能履行任何联賁或未能履行任何該局的法定職能等事情進行糾正·明 地,目前在這件事情上,並無跡象顯示市政局未能履行任何联責或未能履行任何 職能,故上述規定並不適用。

律政署見習律政人員計劃

律政署主辦的見習律政人員計劃,明年八月一日起將有空缺,現邀請具資格的 居港人士申請。

見習律政人員計劃明年是第三年推行,該計劃目的在為本地大學和理工畢業生 提供台符香港律師會或香港大律師公要求的實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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