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九
W
(二) 所有個人資料,無論據實或判斷,内容是否屬實,亦不綳其儲存方式,均 應立例予以管制,祇要透些資料是可以合理地隨時提取,則不論是電腦處 理或非電腦處理的資料,均應受管制·
(二) 所有個人資料,無論是否場於提取,均應以合理安全的措施保障·
(四) 資料所屬人應有權更正其本人資料及索取該等資料的副本,他可參考隱私 權專員規定名資料持有者提交的資料用途聲明書的内容·若在某些情況下 個人受到換害,個人應獲得賠償·
( 資料收集人祗能向資料所屬人或第三者收集直接與其職務有關或職務需要 的個人資料,為確保資料收集在公平的原則下進行,應在收集資料時告知 資料所屬人資料的用途及資料的披愛對象,
3) 除非資料所觸人同意或另有豁免條文,有關機構不得使用或被愛個人資料 作既定以外的用途·
出根插個人資料對某人作出不利的決定前,除非該決定與合約有關,否則應 予該人更正資料的機會,
(3) 若調查時核對各數據庫資料以找出資料的偏差,繼而採取懲罰行動,應先 獲隱私權專員批准·
(D) 用作特定用途的個人資料應獲豁免遵守部分或所有資料保障規定,個人自 用或家庭用的私人資料,應是唯一獲全面豁免的資料,而為偵查罪案及公 衆安全收集的資料,應獲局部豁免,
法改會耗四年多時間,並在以馬天敏大法官為首的小組委員督導下完成這份 報告書・小組委員會曾於一九九三年三月提出初步建議徵詢意見,經詳細考慮公 衆提交的意見書後,才把報告書定稿,有關意見來自多方面團體,包括政府部門、 商業機構、專業團體及社區組別,各國專家亦提供意見,在接獲的八十多份意見 畫中,祇有兩份反對立例管制私人資料,
法改會去年委託香港大學進行的意見調查顯示,公業一般贊成保障私人資料
法改會報告書特别指出私人資料的使用日趨普遽的情況,馬天敏大法官指出, 一九八六年瑞典的一項研究估計,每個人的資料載於五十至三百個私人資料紀 绿内,某些決定是根據該等紀錄作出的,有關決定可能對個人有不良的影響,如 遭拒絕貸款甚至遭不合理的刑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