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某入因與一間公司的創辦、成立或管理有關的可公訴罪行而被定罪,或有 不誠實或欺詐行為,或經常犯公司條例,或其行為令其不宜以董事身份參與公 司的管理,均可構成被取消資格的理由。」

發迳人說,該三條附屬法例就向各有關方面,即破產管理署署長、財政司及公 司註冊處處長報告和傳達適當的資料,訂明有關程序。

無力清償債務公司的清盤人或接管人,在認為該公司任何蛮事的行為令其不宜 參與公司的管理時,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報告·公司(董事行為報告)規例訂明 清盤人或接管人須採取的程序和採用的表格,

財政司或破產管理署署長視乎情況而定,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發出取消某人作為 任何公司的董事,公司(取消庫资格) 程序規則訂明向高等法院申請發出取消 資格令的程序,

公司註冊處將備存一份所有有關取消資格令的名册,並供市民查閱·公司( 消資格令 )規例訂明法院人員在向公司註册處處長報告所有有關取消資格令的詳 情時,須採取的程序和採用的表格·

上述法例是以英國類似的附屬法例為藍本而制定的

社會統計「專題報告書第十號」出版

社畬統計「專題報告書第十號」今日(星期五)出版·報告書内的統計數據是 政府統計處根據「綜合住戶統計調查」在一九九二年四月至九月期間所蒐集有 六個專題的資料而編製的,

報告畫内六個專匯分别是:在中國工作的香港居民、香港工人因職位取消而離 联的情況、香港人口健康狀況、向醫生求診、捐贈器官及學童保健計劃·

報告書所刊載的一些主要統計資料如下:

約六萬四千二百人在統計調查前十二個月内曾前往中國工作佔全港勞動人口百 分之二點三,他們的教育水平一般較整勞動人口為高·當中百分之六十一從事 製造業・在職業方面,百分之三十九是經理及行政人員,而百分之二十三是專 人員或輔助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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