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點零四座 在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六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以前 所發出的儲税;;

四點五六厘 在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以 前所發出的燴税券;

三點六厘

在! 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或盆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二年七月八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三座

在一九九二年七月八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以前 所發出的儲税券;及

舉例:

三點八四厘 在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或以後及在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以前所發出的烯税券·

根據一般規定,購入已连三十六個足月而仍未用以繳税的儲税券,則不能繼續 生患

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六月二十五日及七月二十五日分别購入的一千元 面額儲稅券,而於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應完税日期用以維税,其利息計算辦 法如下:

税券面值

人日期

一九九四年八月 二十四日付税

按月息三元八角計

可得利息

{

一千元

御九九四年

足三個月

十一元四角

五月二十五日

一千元

一九九四年

足兩個月

七元六角

六月二十五日

一千元

一九九四年

定一個月

三元八角

七月二十五日

合計可得利忠

二十二元八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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