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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就煽惑、串謀 及未遂罪研究發表報告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星期四)就煽惑、串謀及未遂罪等初步罪行的研究發表 最後報告書 •
該報告書是委員會受命研究刑法的編纂的成果,当中專注研究的三種罪行被律 師稱為「初步」罪行,因為這些罪行是在犯罪行為完成之前犯上的.
委員曹秘書施道嘉表示,委員會在報告書作出建議,是希望透過採納在英格蘭 和威爾士成功運作的法例,而將香港在這方面的法律修訂得更合時宜,
委員會的主要建議包括:
取消煽惑、串謀及未遂案中不可能性的辯護理由,委員會認為,儘管實際 情況令煽惑、串謀或企圖犯罪者無法完成有關罪行,但他們仍會對社會構 成危险
* 普通法中有關配偶之間不能串謀的原則應予保留,委員會認為此原則的優 點在於避免干擾夫婦之間的保密關係,從而維持婚姻穩定,
就串謀罪而言,在普通法中有關其中一方若為未滿應負刑事實任年齡的兒 童,或為串謀行為的預期受害人,因而獲免除責任的原則應予保留·既知 串謀定必牽涉最少兩方犯罪者,要是衹有一方須負刑事責任,而另一方則 由於年輕或身為預期受害人而無須負責,就似乎不合邏輯
* 在敗壞公共道德罪方面,無論僅屬串謀抑或涉及個人軍獨行動,均應予以 廢除·委鼻重又建議取消敗壞風俗罪·委員指出,這兩項罪的「範圍極 廣,難以確定」,而且過於主觀,
施迫嘉指出,委員會建議採納英格蘭「一九七七年刑法法令」内與串謀罪有兩 的條文,「一九八一年未遂罪法令」内與未遂罪有關的條文,以及英格蘭法律委 員會所擬備與煽惑罪有關的法典草案第四十七條,
施遭嘉又說,在探討各項改革模式時,英格蘭的模式較為合用,原因是香港的 普通法與英格蘭的普通法類似,而且委員會就其建議初稿諮詢意見時,回應者亦 明頭較為喜歡英格蘭的模式·
委員會曾於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就此項課題發表草案報告書,藉以諮詢公案的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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