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讓修訂法例,以改善受傷僱員所獲的補償,
署理教育統籌a林煥光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謙二語一九九四年僱員補償 (修訂】條例草案致辭時説,其中一項建融是擴大僱員在往返工作地點途中意外 受傷的保障範圍 ·
根據建議的條例草案,在下列情況下意外受傷的僱員將獲補償:
* 當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已經掛起,在往返工作 地點途中意外受傷;
* 為執行職務或於執行主務後,駕駛或操作由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往來住所 與工作地點,而在途中遭遇意外;及
乘搭經僱主同意的任何交通工具往來香港與外地的工作地點,而在途中遭 遇意外,
條例草案又建議「醫療費用」的定蕤應予引伸,使勞工處處長可處理僱員就其 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支付的醫療費用而提出的聲請。
條例草案的另一項建滋是在計算賠償金額時配合薪金增加,以提高放取長病假 的受傷僱員的利益,
林煥光說:「我們建議,在計算僱員在意外發生後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後應 律的補償時,應適當調整他的收入,調整幅度應參考在過去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 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擔任相同工作的人的收入平均增幅,或如有關僱主並無聘用 其他人,則應參考同期的通脹升幅·」
他補-
說:「我們亦建議授予法庭酌情權,可在適當情況下把時喪失工作能 力的二十四個月最高期限,延長至最多十二個月,」
「把期限延長,可給予受傷僱員更多時間,讓其傷勢穩定下來,以及為接受永 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評估作好準備,」
法庭可判定補償額,以支付僱員因永久嚴重喪失工作能力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費 用,並刪除這種照顧必須是「經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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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法例改替受傷僱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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