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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例草案亦提議在貨品售資合約中,如果消費者存不到合理的驗貨機會, 軍憑買方签署收據並不可視為消費者已接納貨品,

發言人說:「將買方簽署的收據當作消費者已接納貨品的做法使不法商人有機 剥奪消費者的保障」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 ) 條例草案旨在將普通法内有關提供服務合約的一些原則 制訂為法律條文,使應用這些原則時更為明確及在整體上更!致

根據該條例草案,服務提供者必須在合理時間内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和技能去提 供服務;而買方則須支付合理费用,

發言人說,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草案將授權法庭改寫或否定合約内不合情理的條 款

該條例草案在法庭決定不合情理程度和行使它的權力時能作為司法上的指引

他補-

說:「我們相信法庭在考感到消費者訂立合約時的情形和合約的性質 後,可以給予消費者適當的援助。」

法庭在決定某一合約條款是否不合情理時所參考的司法指引包括以下:

消費者與賣方之間讓價地位的相對實力;

* 消费者是否須遵守一些條件,而這些條件對保障方的合法權益,在合理 程度上是並非必要的;

* 消費者是否能夠明白與提供貨品或服務有關的任何文件:

* 消費者是否被施加不當的影響、壓力,或任何不公平的手段:及

* 消费者可從另一方獲得相同或同等貨品或服務的情況及須付的款額,

發言人說,在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草案被制定成為法律後將有一年的寬限期,使 商界可考感在向消费者售貨品及提供服務時所使用的合約,以及作出所需的任 何修訂 •

他說:「我們希望實施建議的法例能幫助提高一般消費者的議價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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