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例草案建議設立一項較正式的特委大法官制度,讓大律師獲委任為高等法 院大法官的期限可以較長,
馬宮醬說:「我們按照工作小組的建議,並依隨英國的做法,現建議將特大 法官的任期通常定為三年,並規定其間每年至少有連續四個星期是開庭審案的。」
「首席大法官翁因應情況而繼縗以臨時性質委任暫委大法官」
馬蛮蕃又指出,特委大法官計劃將以小規模方式推行,然後根據經驗加以擴大,
他說:「我們希望這項計劃可鼓勵更多大律師争取司法工作經驗,並希望部分 大律師其後申請為常任法官。」
「此外,由於這項計劃最終擴大後,可讓首席大法官有系統地策劃增設另一法 院,長遠來說,可有助縮短案件在高等法院輪候聆訊的時間,
此外,該條例草案亦就高等法院特委大法官的委任事宜,以及最高法院暫委副 司法常務官的委任作出規定,
馬畜禁說:「由於特委大法官須審理所有種類的案件,他們的資格須與最高法 院常任大法官的資格相同;同時,他們的任命均須由港督在徵詢司法人員叙用委 員會的意見後作出+」
「草案第十一條授權首席大法官以臨時性質委任暫委副司法常務官,以填補副 司法常務官的職位空缺,或處理在最高法院訴訟中臨時增加的工作。」
該條例草案同時亦旨在正式確立准許大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委任具追溯效力 的現行做法,
馬富養補-
說:「在極少的情況下,例如当正式的委任文件因某些行政理由而 未能在委任期生效日或之前備妥,便可能須作出這類具追溯效力的委任,」
最後,該條例草案訂明高法院司法常務官、副司法常務官及助理司法常務官 現時須具備的專業資格,以免除任何可能會有的疑慮,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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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哲說該條例草案是為施行一個工作小組的建詡,該些建議是小組經審慎研 究過香港大律師公號為了更廣泛地峦用私人執業律師人才而摆出設立一項正式的 特委大法官制度的建染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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