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建説-政府可以採納條例草案審議委員審的建議,把校難做的成員人數由 最多二十名增至最多二十六名,

各項修改如下:

* 選出的教耻員代表人數,由一名增至三名;

委任一至三名且備學校教育經驗的人士;以及

增加一名學生代表·

條例草案指定由港督以學院校監的身份震出一個校童蕾·

校董出其他成勇包括教育學院院長及副院長、公職人員、以及校務委員提名 人士

校務委員幽拔鸞策劃學術計劃、錄取學生及頒授學術榮銜各項工作,

條例草案經修改後彌立法局通過·

一九九四年最高法院 ( 修訂 )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律政司馬富ㄊ今日 (星期三)向立法局提交一九九四年最高法院 ( 修訂 )條例 草案時表示,該條例草案就設立委任具經驗的大律師為高等法院特委大法官的正 式制度作出規定,獲委任的大律師團在指定期向内在高等法院拔任臨時大法官,

律政司在動譜二語該條例草案時表示,過去多年來,首席大法官均以臨時性質 邀請及委任具經驗的大律師(通常為御用大律師),出任高等法院暫委大法官, 為期約四個星期.

他說:「這項安排為大律師提供直接體驗司法工作的機齡,而首席大法官亦可 藉此試謝這些大律師是否適合在日後獲委任為法官。」

「不過,這項安排在吸引大律師申請成為法官运方面未見有很大成效,而在縮 短案件䱵候聆訊時間方面,亦没有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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