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和塑款
供香港之有形貿易用 104,068 供非到達香港之商品 11:355 貿易用
104,354( -8.3 )
182.975 1.1)
91.780 13.4- )
11.5320 -1.5 )
11,997 -5.4 )
12,200( -6.9 )
在香港使用之其他貸 1,119.684 1.162.03(-3.7) 1.282,3911 -6.9) 歎
935,875 19.6 )
43.007( 6.1 )
在香港以外使用之其 1,7214847 1,651,8566 4.2) 1,621,29166.2) 1,491,9990 15.4) 他貸款 在不明地方使用之其 45.634 他貸款
45.005( 1.4 )
38.7170 17.9 )
以港元計之貸款
以外幣計之貸款 總貸款和墊款
991.314 1,847,856 -5.3) 1,989,573 -9.8 ) 2.889,794 1.925,717 4.4) 1,894,087 6.1)
833,744 18.9 )
1.736.827 15.7 ) 3.001,108 2,972,773 1.8) 2,983,668 0.6) 2.578,571 16.7 )
* 經調整以包括外幣掉期存款·由一九九一年四月起,掉期存款可再分為美元 和非美元外幣掉期存款
註:在一九九○年二月一日之前,「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分別 稱為「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和「註冊接受存款公司」。
旅客未獲入境處批准切勿在本港工作
人民入境事務處發言人今日(星期三)提醒所有旅客在未獲得人民入境事務處 處長批准之前切勿在香港工作,
根據線報,在三月二十二日,警方人員在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進行突擊檢查· 行動中,一共拘捕了三十五名由中國來港的雙程證旅客,他們其後被送往人民人 境事務處作進一步調查·
事後證實該三十五名被捕旅客是從中國來港的雙程證持有人,他們承認在長沙 灣蔬菜批發市場非法擔任散工或搬運工作,日薪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等
所有被告今日在西區裁判署被裁定遂反逗留條件,各被判罰款一千元或二千元
發言人强調:「所有旅客,不論受薪與否,均不得未經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許 可而在香港工作·凡違反逗留條件的旅客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五千元及入獄兩年·凡協助及教唆他人觸犯這些罪行者,同樣會被檢控及處罰·」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