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前所發出的 税券:
三點六厘
三厘
舉例:
在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或减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二年七月八日以前所發出的 儲税券:及
在一九九二年七月八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以前所發出的 税券
根據一般規定,購入已達三十六個足月而仍未用以綁税的税券,則不能繼續 生息
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四月三十日及五月三十日分别購入的一千元面額儲 稅券,而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應完税日期用以繳稅,其利息計算辦法如下:
一九九四年六月
按月忠三元二角計
儲税券面值
購入日期
二十九日付税
可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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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一九九四年 三月三十日
足三個月
九元六角
一千元
一九九四年 四月三十日
足兩個月
六元四角
一千元
一九九四年
足一個月
三元二角
五月三十日
合計可得利息:十九元二角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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