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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地上涨掛橫額準用

根據現時的準則,地政專員只批准為特別活動而在政府土地上張掛機及海報 的非商業宣傳活動·

給予批准的主要準則,是所宣傳的活動是否不屈商業性質,以及是否符合公 利益 ·

規劃環境地政司伊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以書面答喱劉慧卿議員的摆周時 作以上表示

伊信說,此外,當局亦因考慮是否會妨礙市民及交通安全等因素·並非與某項 活動有關的申請,通常不予受理,

一九九二年年中,由於有些區議員及立法局議員要求在公眾地方,例如在街上 欄杆豎起招牌及懸掛橫額,為他們的活動、服務及辦事處宣傳,於是政府進行了 一項檢討,研究可否滿足這項要求,以及考慮任何新安排的規管事宜及對資源和 環境造成的影響.

一九九三年六月,政府在灣仔區展開了一項試驗計劃,在兩個月的試辦期内, 採用了一套新準則,以審批懸掛招牌及權額的申請,但這些招牌及橫額不可涉及 商業宣傳或令人反感的資料·

伊信説,政府打算,假如上述計劃進行成功,便會考慮在全港推行,但其中一 項條件是,必須有可運用的資源,

政府特别另外調派了兩名人員往港島西區地政處,以便推行上述計劃,

在一九九三年八月試驗計劃結束後,該兩名人員亦被調走,而港島西區地政處 繼續按照新準則處理灣仔區的申請,但没有執行試驗計劃所包括的持續執法行

伊信說,由於資源方面的限制,以及還有其他項目須優先處理,因此,政府不 能把這項試獻計劃推廣至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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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任何團體,不論是慈善性質或以公衆利益為本的,如果獲得特別優待, 而其他團體在進行類似的活動時卻得不到同樣的對待,便會產生涉及人柑法的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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