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甚

研究兒童在刑事訴訟中作供事宜委員會發表報告書

一個跨部門的工作委員會建議港府,兒童在一些案件的審訊作供時,可以在一 個非法庭的環境内進行。

以律政署副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為主席的研究兒童在刑事訴訟中作供事宜委員 題,經過四個月的研究,今日(星期二)發表其報告書·

委員會一共提出四項建議,其中一項建議指出兒童在牽涉性犯、身體侵犯及 待的案件中作證時,可以在法庭以外地方透過現場電視聯繫設施進行·

江樂士今日在新聞簡報會介紹該報告書時表示,委員會研究出的結論是,兒童 會對整個法庭審訊經歷感到畏懼,

報告書指出:「因此兒童證人可能會變得擔憂、沉默、感到混亂、害怕說丰富、 甚至出歪曲事實,兒童亦可能對法庭的嚴肅氣氛感到有壓力,因而在作答時袛知 必須說些話便說了,而没有想清楚究竟所說的是甚麼。」

報告又指出,兒童出庭作證,或多或少都會構成打盡,而所受打擊的程度, 會根據該名兒童的年齡、罪案的性質,以及該名兒童與被告人的關係而有所不同,

報告書指出:「如果兒童可以透過電視聯繫設施作供,則所受的打擊可以大為 瀧低」

委員康亦建議兒童可透過錄影進行首次作供·

江樂士表示,委員會相信採用這技術令兒童證人由於被反覆查間經歷而承受 的壓力大為減低,

報告指出,錄影作供應該在一個自然的環境下進行,並應由受過訓練的警務和 社會福利署人員負責,

委員會亦建議所有兒童在提供證據時均不用宣誓,而法庭可以根據這些證據判 決,委員會又建融兒童未經質所作的證供,應可用以證實其他人在經室或没 有宣誓情況下所作的證供,

雖然委員會作出這項建議,但亦承認法庭仍然應該保留一般酌情權,像在適 的案件中發出警告,以警惕袛依據兒童所作證供的危險·

委員會亦提議不應再假定兒童没有足夠資格作供,並把兒童畫作成人一樣對待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