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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團舂在恢復辯論該條例草案時解釋,現行條例給予立法局二十八天時間,以 鞗訂提交立法局審議的附屬法例,倘立法局畬期於該二十八天期限屆滿之前結束, 該期限將延展至立法局下一期第二次會議的翌日才届滿

他說:「不過,立法局會期或會於最後一次會議之後超過二十八天才正式結束。」

「在這種情況下,延展期限的特别條文便無法生效,而立法局亦將無機會修訂 在最後一次會議上提交審議的附屬法例·」

他指出,另一個問題是雖然立法局可將審議附屬法例的二十八天正常期限,廷 展至眾多二十一天,不過,倘遇有如聖誕休金等情況,則展期未必足夠,以致未 能與下一次甜融的日期銜接,

此外,「會議」一詞的含義,亦可能引起另一個問題,因為立法局可召開特别 會議,但在這些會議上,既不會討論一般事項,亦不能就附屬法例提出問題·

律政司在南述新條文怎樣可解決這些問題時說:「首先,倘二十八天的期限在 會期的最後一次會議結束後屆滿,則該期限可自動獲得廷展,在這種情況下,會 期何時正式結束將不再重要,」

「其次,無論下一次會議將於何時舉行,立法局都可獲准把二十八天的期限延 展至該次譜的日期」

「最後-『曹港」一詞的定拳,是指融事程序表上載有討論附屬法例一項議程 的那些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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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移離及通用 ( 修訂 ) 條例草案的修訂條文 - 其中亦包括一條關於刑 丰司用,旨在澄清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九十二條和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两者之间 明頂不一致的地方,

馬富梦說:「根據第九十二條,假如在犯罪至定罪期間,刑事罰則有所更改, 則罪犯獲判處的刑罰,是犯罪時法例所訂的刑罰」

立十五

一九九二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加入新訂條文

律政司馬富杏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融二請一九九二年釋義及通則(修訂 條例草案新訂條文,以解決立法局没有足夠時間審議附屬法例的程序上存在的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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