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架構下,有關違反上述規則是否構成「失當行為」並可採取行動的規定, 並不明確 •
他說:「我們有需要消除這方面可能存在的任何含糊之處,才能有效執行所訂 的規則」
建議的修訂,清楚訂明「失常行為」包括任何不遵守證監所訂規則的行為,
一九九三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亦糾正了證券條 與商品交易條例之間 的一項歧異,前者明確訂定證監會可就經紀的處理業務方式頒布規則,後者卻没 有這項條文·
該兩項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立法局通過提高證入津貼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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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馬富普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議通過兩項決港案,使發給出席刑事 訴訟及死因裁判聆訊的證人的津貼額得以提高·
馬窜巒在動議通過一九九三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時表示, 現行給予普通證人及專業人士或專家證人的津貼額分別為每日九十元及二百元, 不足一日分別為四十五元及一百元,而津貼額上次是在一九八三年進行檢討, 現已不合時宜·
他說:「在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財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委員批准一項建議, 即把發放予普通證人的最高津貼額增至每日二百四十元,如不足一日則為一百二 十元;而發放予專業人士證人或專家證人的最高津貼額,將增至每日一千四百元, 如不足一日則為七百元.」
「這些增幅旨在確保發放的津貼額切合實際·」
馬萏轉亦在另一項決濑案中動議通過一九九三年死因裁判官{證人津貼】一條 訂 ) 規則,把發放予出席死因裁判聆訊的普通證人、專業人士證人及專家證人的 津貼額,增至類似水平,
兩項決議案均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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