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提區走私活動刑罰
政府現正修訂法例,令嚴重走私罪行可按公訴程序審訊,並且大幅提高參與走 私活動的形象·
憲報今日(星期五)刊登的一九九三年進出口(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建港經公訴程序審訊定罪的最高刑罰,應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二百萬元,
根據現行的進出口條例,經簡易程序審訊定罪的罪行,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 五十萬元,這些刑罰會維持不變,
嚴重走私罪行是指:
改裝船隻、飛機或車輛作走私用途;
建造船隻等作走私用途;
協助進行那些可公訴的走私罪行;
進出口指定物品{現時是指左軚車輛和强力舷外引擎),但根據及按照牌照 進出口這些物品,則屬例外;
* 以低於二百五十總噸的船隻出口指定物品一現時是指電視機和錄影放映機) 但根據及按照牌照進出口這些物品,則屬例外;及
* 在香港水域範圍内運載指定物品 (現時是指電視機、錄影機、放映機、冷氣 機、雪櫃、車輛/車輛零件及强力舷外引
政府發言人評論該條例草案時表示,雖然政府的反走私措施已取得顯著成效, 但走私問題仍然嚴重,有需要加重較嚴重罪行的刑罰,以起阻嚇作用。
發言人說政府已從三方面對付走私活動·
他說:「一九九一年,當局制定法例,遇止建造和使用特別設計,用作走私用 途的大馬力快艇,並管制小型船隻出口和運載普遍受歡迎但環違禁的貨品。」
「一九九二年,當局對左軚車輛和大馬力舷外引擎的進出口實施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