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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條款引伸至任何符合一億元資產净值規定的公司所發行的債務市場無據, 但有關無據須獲得銀行業條例所規定的認可機構、多邊機構或特殊豁免團體的保

豁免亦當引伸至上市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所發行並獲其母公司保證的票據,但 後者須符合資產净值規定·

現建港採用「資産净值」規定取代「已收股本」規定,應是更準確和有用的衡 拿這些公司净值的標準

資產規定的水平由七千五百萬元提高至一億元,使只有實力較雄偉的公司發 行者,才有資格獲得豁免·

條例草案亦容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決定是否批准一項申請時,考慮 擬發出廣告的無據的特點。

這項規定使證監會可在給予批准前,要求提出申請的發行者修改該據·

換言之,證監調將獲授橋,在其確信批准某項申請並不符合公衆投資者利益時, 可拒絕該項申請了

有關上市證券方面,條例草案亦建議為上市無據在條例内加入新的豁免類別, 豁免凡發出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證券(包括債務證券及認股權證 有關的廣告、邀請及文件,

這些證券的發行,已符合聯交所的上市規則,因此,應豁免在該條例下受到雙 重審核

條例草案亦賦予歐洲重建及發展銀行多邊機構的地位,該銀行曾表示有興趣投 入香港的債務市場·這將使它可在本港市場發行債務無據·

條例草案的一些建議修訂是由市場從業員如香港律師會及香港資本市場協畬提 識的,藉此改善架構,以進一步發展本港的資本市場,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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