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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新準則的目的,是牛求全球在監管上合作,以確保所有銀行均在受 到一個負責任的銀行囓導的有效綜合監管下始能在國際上運作,
雖然本港負査監管銀行國際運作的綜合監察架構大致上符合巴塞爾委自會的最 低準則,但有關預先批准由本地注册的認可銀行機構成立海外銀行體系的現行條 文並未能完全符合新的監管準則,
現時,銀行只是在成立海外分行或海外代表辦事處才須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的 預先批準,成立一銀行附屬機構不受到類似的要求所管制·
政府發言人說:「經驗躪示,海外附眾銀行發生嚴重問題是以破壞對母銀行的 信心,而在很多方面,海外附廣銀行與海外銀行分行均需要母公司同等程度的重 J
「就算海外附屬銀行是由認可銀行機構的控股公司擁有,它亦可能會因為該認 可機構發生問題而宵受牽連的風險,特别是常兩者清楚地在名字上有關連。」
發言人說,當局因此提出修訂銀行業條例,使本地註册的認可銀行機構,或其 本地註册的控股公司,在成立或收購海外附產銀行時,須得到金融管理局的預先 批准
他說:「這項修訂可確保本港的監管銀行制度繼給符合最高的國際水平·
他說,條例草案的另一個顯著條文是縮短本地註冊認可機構須在報紙上發表其 經審核的周年財政報告的期限,
發言人說:「当局建議,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發表其經審核的周年財政報告的原 來六個月限期應縮短為四個月,一
「這有助核數師可將他們為認可機構所作的核數工作及他們根據銀行業條例向 金融管理局呈交的報告進行協調,建議亦使存戶、公衆及銀行監管人員獲得更及 時的資料,
在海外註册銀行機構方面,修訂建識規定它們須在各自的財政年度結束的六個 月内向金融管理局提交經審核的財政報告,以便可獲得豁免於根據銀行業條例第 五十九條列明的法定核數規定,現行法例已包含這項意蕤·本地及海外注册認可 銀行機構呈交周年財政報告有不同期限,是館於難以向一個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經 營其主要業務的機構施行香港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