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一條旨在更明確地界定建築事務監督的權力,及使現行程序更加精簡的條例 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

規劃環境地政司伊信在動讓二議一九九三年建築物(條訂)條例草案時表示, 草案建議凡屬技術性及程序上的事項,制訂有規例的權力,應由港督會同行政 局移交規劃環境地政司,

有鑑於建築工程日趨複雜,而且因当局加强檢控而須要處理的個案日益增加, 根據該條例調查可能違例的事項一般需要更多時間,

因此,條例草案建議提出檢控的時限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

條例草案亦曾在取消建築物條例所載的訂明表格;這些表格大部分是屬於行政 性質,及對馬鞍山其中一個地方的建築工程實施額外土力工程管制,

條例草案亦建議把專業人士的資歷規定本地化,以符合現時的關稅和貿易總協 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中有關國際間的服務貿易方面,本港所需承擔的難務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立法局二請噪音管制條例草案

一項旨在減低本港噪音的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審議,

規劃環境地政司伊信在動R二讀一九九三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時表示, 在楼宇密集區内或附近進行建造工程,往往對附近居民產生滋擾·

過去三年,本港在任何同一時間内平均都有一千二百個建築地盤在施工中,

該條例草案禁止在限制時間内,在指定地區進行特别嘈吵的建造作業。這些指 定地區,主要是人口聚居或對噪音感應强的地區·

在限制時間内禁止進行的建造作業,計有搭建及拆除蹤架或竹棚,裝卸或處理 碎石、鋼枝、木料或搭棚物料,以及鍾等,

此外,當局打算更嚴格限制簧發在指定地區使用某些機動設備的許可證,

而因此受到更嚴格管制的作業,包括卸泥車、鉗式抽器、混凝土攪拌機、推 土機和手動撞擊式碎石機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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