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公司(修訂)(第三號)條例草案的新條文,是根據「取消公司董事資格法令」 而制訂·該法令旨在訂定更有效及更易執行的措施,以制裁濫用職權或漠視其法 定責任的公司董事·
簡德倫說:「新條文訂立更具體的措施,應付董事行為失當的問題,從而大大 改善現時的條文,」
例如,關於破產方面,一名人士必須在五年内身為兩間破產公司董事的規定, 將不再是發出取消資格令的先決條件·
根據新條文,假如一名人士現任或曾任一間破產公司的董事,及假如法庭認為 僅就他作為該公司董事的行為,或兼計及他作為任何其他公司董事的行為,令他 不宜參與公司的管理,則法庭必須發出取消資格令,
條例草案亦制訂另一個附表,在決定董事不符合資格時應考慮的事項·
簡德倫說:「這些新條文,應有助防止奸詐的董事,以相同的手法東山再起, 而對那些由於其不負責或毫無顧忌的行為而可能落得一無所有的債權人的利益置 之不理,」
此外,條例草案亦規定,若呈交的調查人員報告或根據第一五二A或B條獲得 的文件或資料顯示,取消某人的資格是符合公衆利益,則財政司可申請發出一項 取消資格令•
簡德倫說,條例草案其他條文的焦點更集中,並為法庭提供更大協助·
他說:「例如,條例草案清楚載明,倘法庭可在檢控一項罪名期間發出取消資 格令,則可自行主動發出該項命令,而無須等候申請。」
根據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取消資格令的有效期,可能由一年至十五年不等, 視乎行為失質的嚴重程度而定,
這些命令不但可向擔任職者發出,亦可向-
當影子董事的人發出。
條例草案同時規定,倘一名人士在被取消資格期間參與公司的管理、或參與管 理亚雅從一名他知道已被取消資格人士的指示,則可能須為公司在有關期間引致 的任何債項負上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