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第三,工作小組大概上是滿意付款制度是足以應付大量超額認購新股 所帶來繁重的付款交收,

談及供認可金融機構考慮及接納的建議時,任志剛說:「他歡迎薰内人士對這 建議發表評論,」

金融管理局可能稍後根據銀行條例第七(二)條規定,將這些建議列為正式指引·

任志剛說:「我們第一項建議是所有認可金融機構應制訂一項新發行股無融資 的借款政策,並將透政策紀錄在案·」

「第二,他們應確保其借款的安排盡可能保降他們避免受到因為經紀,顧客、 脫無發行人及收款銀行因清盤或破產而帶來的風險.」

「此即是説借款文件所列明的條款中,應有一項是清楚說明申請認購股無的款 項是以『指定用途」信託的方式貨出,所以退還款項亦畬由貸款銀行以信託形式 保管」

任志剛說:「在這標題上,認可金融機構應自行尋求法律意見·

他解釋:「它們亦應確保由其任用的公司呈交所有的認股申請及接受所有的退 還款項」

第三項建議是每個認可金融機構的借款政策應列出該機構在借款予個別經紀及 顧客時,所準備承受的最高風險的上限,

他說:「然而,對於本地注册的認可機構來説,在任何情形下,這個風除額不 能超過資本基礎的百分之二十五,除非該風險得到現金存款作為抵押·」

「同樣原創亦適用於海外注册的機構與其母公司的資產基礎比例·

「可是,百分之二十五只是風阪的最高上限,認可金融機構應針對每個假别的 經紀及顧客而決定這限額是否適合,」

第四個建議是認可機構一個謹慎的做法,是以收取足夠的按金為標準做法·

任志剛說,工作小組相信百分之十是一個適度保守的比例,

他說,第五項建議是借款銀行在每次發行股票時,應就承受來自經紀及顧客的 #健風險作出一個限額

行認

以體

任志剛說:「故此,我們提出一些建議,供認可金融機構考慮及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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