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署對調查委員會報告畫發表聲明

律政署發言人對保護證人調查委員會今日(星期四)發表的報告書,發表如下 聲明:

自該宗謀殺案終止審訊後,律政署及有關執法機關即採取了新措施,盡可能防 止類似該宗案件在審訊期間所出現的困難再次發生,將來如有案件須要保證人, 律政署、警方及懲教署的高層官員曹在盡早的階段保持緊密的聯絡;在進一步研 究如何汲取教訓時,將-

分考慮甘士達大法官報告書的各項建識·

甘士達大法官提及香港的法律並無與英國一九八八年刑事司法公正法第二十三 一)及二) (b) 節相若的條文,該條文准許證人如因恐懼而不能提供口頭證供時, 可向一名警務人晉或同等官員提供書面證供,而該等書面證供可以作為呈堂證據: 當局現正就此小心考慮是否應把相若的條文引入香港的刑事法内,

在論及為保正在置留中的越南入境者另外提供居所的法例時,報告書明確地 表示,有關法例的解釋最終是屬於法庭判決範畴内的;律政署已就這課題向政府 有關機構提供了法律意見,至於實施各項建議的可行性則是政府機關考慮的政策

該案頭示或許有需要提供有關香港法律制度的基本資料,尤其是為某些類別的 證人提供資料·中央滅罪委員會建議,每個證人出庭前,鎭獲發給軍張,解釋在 審訊中他們的責任及重要性,

報告案亦提及有關中止檢控的運用,中止檢控的運用政策,是在一九八九年公 案人士及立法局就以往的政策及運用提出深切的關注及批評後釐訂的,現行的政 策是經過廣泛諮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及長時間的考慮後才採納的,

中止檢控是由律政司親自決定何時提出的,在決定提出中止檢控時,律政司 考愿刑事法的兩項大原則:

其一,被告有檻就同一事項及罪行,只接受一次審訊;

其二,一旦提出檢控並且把案件提堂後,檢控被告的審訊便完全交由獨立的哥 法處理 ·

這兩項原則表示中止檢控是很少運用的,而主要是在被告的精神或身體狀況不 適宜接受審訊時提出的,

現行的中止檢控政策與英國的政策相若,律政司已就此案重新考慮此項政策, 但覺得並没有理由須要對政策作任何更改,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