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使教育條例更切合時宜

政府明日(星期四)將在憲報刊登一九九三年教育(修訂 ) 條例草案,旨在 除一些冗符和不合時宜的條文,並建港若干符合教育界最新發展的新條文·

草案建議修訂現時對幼兒教育、幼稚園教育、小學教育和中學教育的定義,以 便對各教育程度的通常入學年齡及修業期限提供適當概念·

近年來,愈來愈多社會人士關注到未注册的導修中心開設在不合適地點的問題,

為保障家長及學生的利益,草案建議修訂「學校」的現行定義,規定在同一時 間為八名或以上學生提供教育的教學組織必須註用,以使其所在樓宇須符合有關 安全及衛生的注册規定,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說:「不過,容許經營者在同一天内為最多不超過 十九名学生摆供教育而毋須註冊的現行彈性做法,將維持不變。」

「因此,經營者可以在一天内進行兩段或以上的導修小組,每組的學生人數減 至七名或以下,而無須辦理注册·」

按照新條文,教育署督學將獲撥備視察涉嫌未注册的學校校舍,並有栏帶走學 校文件 •

條例草案亦建議,任何經營學校的人士在廣告内虚報經已向教育署注册,即無 遽法,

為方便孿生或家長查證學校的資料,將規定學校必須在廣告内列明註册或臨時 註冊編號 ·

條例草案進一步建議簡化校董註册的程序,

教育條例第七條職列教育委員會的章程及權力,該條文將予條訂,使該委員會

的角色與教育界其他諮詢組織的現有職能互相配合·

草案建承認辦學團體的角色,並清楚列明他們在學校運作方面,與校董會有

另一項新條文將改當處理學校更改名稱的程序,

一九九三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將於四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局首讀及二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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