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人說:「條例是該項審融的成果,並已顧及到專業宮體,僱主及僱員團體 的意見,」

蹤業退休計劃條例規定所有於香港運作的職業退休計劃需要註卅·條例生效後, 除某特别類别退休計劃可獲豁免外,所有的職業退休計劃均需向政府註用,

發言人說:「在條例實施之前,經已運作的職業退休計劃必須在條例開始生效 兩年之内申請註丹或申請豁免注册·」

他說:「所有申請應交予曣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該處將負責執行雕業退休計 劃條例」

這套規管制度的主要條文如下:

一、退休計劃的資產必須與僱主或計劃管理人的資產分開,而且在任何時間均 不可受產權負擔的規限;

二、所有的退休計劃必須有足夠的資產以支付其總體既有負

三、要有獨立帳目審核以確保計劃符合法定規定;

四、向參與退休計劃的成員提供有關該計劃的重要資料,

發言人說:「雖然上述的主要引導性原則並無改變,但當局對職業退休計劃條 例草案作出相當的修改,這些修改是參照與立法局郵微小組的討論,及依據我們 收到對該條例草案的意見中,我們認為合理及適合的意見而作出。」

他說:「其中一項修改是與防止僱主逃避責任有關的,在條例生效後,僱主作 出任何的退休保障的承諾,將等同已有營辦一退休計劃看待,故此這些承諾是要 遵守法定的規定,

發萬人又說,條例已加入了一些措施以加強對計劃成員的保障

條例草案於一九九二年在憲報公布時,規定只有屬於香港永久居民或符合某些 居留規定的計劃成員,才可在他的計劃終止時獲得的利益少於他應得利益,可向 香港的法踞要求對他的僱主作出裁判·

發言人說,為使計劃的所有成員獲得-

份的保險,現行條例准許海外成員亦有 檀向香港法庭要求就該受到本地規管機構管制的計劃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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