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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林定國在動議二條例草案時説,金融管理局將會繼續成為政府其中一 環;但他强調管理局將會獲得高度的日常自主權,包括所需的靈活處理權,以便 因應緩急輕重情況,去調配人力資源,以及有效執行及達致政府所制訂的金融政

林定國說:「在香港成立一個脱離政府完全獨立的金融管理局來說,我認為已 經不符合聯合聲明及基本法·」

這些文件的有關條文,規定外匯基金由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 調節港元匯價,

他表示,金融管理局如果脱離政府獨立,便不斷獲得外匯基金的資源以供運用

林定國說:「正如港習於十月七日向立法局發表施政報告時說,成立香港金融 管理局,有助確保以所需的連貫性和專業水平施行金融政策,以驚取本港市民和 國際金融界的信心。」

為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條例草案第四條授權財政司委任一名金融管理專員

在法律上,金融管理專員屬一個法人而非一所機構,但實際上,「金融管理專 罝」(rCRETARY FUTHORITY)一詞被視為一所機構,因此 其機構身分將會非常突出,

金融管理局將由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而成·管理局的人員灣用 及運作證用,將直接由外匯基金而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因此管理局不會受適用 於政府其他部門的資源分配限制所制肘+

財政司金保留外匯基金條例所賦予的一切法定權力,但可將其認為適當的權力 授予金融管理專員及其他受聘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高層人員,

管理局將向財政司負責,而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將會繼續在控制外匯基金 宜 方面,向財政司提供意見,

為反映該基金撥大的作用和諮詢委員會財貴的加重,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將 會適點增加,新添成員包括財經界或有關行業的傑出人士·

金融管理局的設立,將不會影響核數署署長所擔當的角色,核數署署長將會繼 緒對外匯基金進行嚴格及持續的帳目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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