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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未在化學品貼上標籤被罰
勞工處今日 (星期六)提醒工廠東主,必須遼守法例,採取一切必須之安全措 施,以確保處理危險化學物品工人之安全·
位於中環之怡安工程有限公司,由於未有在化學品儲存器貼上適宜之標籤,被 勞工處發出兩張告来檢控,在法庭被罰款共一萬元·
此外,該承建商亦因未有為其工人提供足夠資料,提醒他們有關處理方燃及有 毒物質之安全措施,被法庭判罰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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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中,一間正進行裝修之酒樓發生火警,導致一名工人死亡及一名工人受傷。
勞工處首席工督察總監陳遠解釋說:「根據工廠暨工業經營(危阪物質 ) 規例,東主必須將普遍使用的有毒、易燃、助燃、爆炸性、腐蝕性、刺激性或有 害之危險物質分類及加上適當標籤·
他說:「東主須為工人提供足夠資料,提醒他們有關使用危險物質的危險性及 處理時必須採取之措施·」
「東主亦須為所有可能接觸危險物質的工人提供安全指示、訓練及適當之個人 保護設備」
他亦促請東主實施足夠監管,以確保工人有採取一切安全措施·
他指出,東主有責任為工人提供一個安全之工作環境,及保護他們免受化學品 危害 ·
榮连景說:「勞工處將出檢控那些違反及漠視工廠工業經營(危物質) 規 例的僱主」
他補-
說:「任何人士如违反上述規例,最高可被判罰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