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港從事短期工作的非香港居民如在原居國家並無參與同類計劃,則需要客 加是項退休保障制度,

此類僱員在永久離開香港時,可以提取累積的退休金·

至於供款的最低金額,工作小組建議訂為底薪的百分之十,

陳祖澤說,供款必須定於這個水平,方能使是項制度能夠提供足夠的退休金, 讓退休人士維持合理的生活水準,而僱主和僱員可以協譜作出一個較規定為高的 供款

他說,供款可以由僱主軍方面支付,亦可以由僱主和僱員分别支付部分的供款·

他續說:「假如需要由僱員供款,則他的供款不得超過底薪的百分之五,或一 萬五千元的百分之五,以較少者作準,」

工作小組又建議,當員工轉職時,由規定最低供款率所產生的退休金必須轉撥 到新僱主的退休計劃下,或凍結在原僱主的退 而在原僱主的退休計劃下,或保留在一個與先後兩 名僱主無關的獨立帳户内,

他說:「假如僱員每次轉職均提取退休金,則會使是項退休保障制度失去意義。」

工作小組又認為,從規定最低供款所產生的退休金,通常不應該在六十五歲之 前發放,特別情形除外

但假如一名僱員參加一項現有或新的計劃,而該計劃規定的退休年齡低於六十 五歲,則他可以在達到該較早退休年齡時,支取退休金,但不包括按新的退休保 障制度實施日期後的年資計算而由規定 田規定最低供款額產生的一部分退休金·

退休金的支付形式可以是一筆過支付、按月支付或者是兩者各佔一部分

至於退休金的保障,陳祖澤說工作小組認為有關這方面的普遍問題,可在駹滿 退休計劃條例草案中解決·

他說:「然而,作為額外的保障,政府建議對有意成為計劃受託人的個別人士, 訂定適當的準則。」

「曾經有建議指政府應該對退休金計劃作出財政上的保證,以便盡這些計劃一 旦有失誤時,能夠賠償受益人可能蹤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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