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建譜以下的差價合約免受賭博條例的條文所規限:

}、在聯合交易所有上市的:

二、由於廣告、邀請或文件而訂定的,而這些廣告,邀請或文件不屬於「保 麋投資者條例」第四(一)條的適用範圍;

三、由豁免證券商或注册證券商根據「證券條例」訂定的;或

四、由註用交易商根據「商品交易條例」訂定的

林定國說:「這項建譜的做法對香港成為一個有吸引力的換股權證及其他差價 合約的市場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在過去數年,某些如貨幣換股權證,期貨換股權證及指數換股權證的差價合約 在歐洲日漸流行。

林定國說:「在本港,對於投資者而言,這些差價合約是具備不少潛在需求, 但這類市場在本港的發展卻頗為狹窄。」

他說:「其中一個主要的障礙,就是賭博條例所加諸的限制·」

「這類换股權證具有符合條例對賭博所界定的特徵,」

「這類换股權證的發行及交易除非是由根據銀行條例而豁免受到賭博條例限制

的認可機構所進行,否則,可以是刑事罪行,」

對於主要以支付現金差價為結算方式的其他差價合約,如股殫及其他證券的現 金結算期權,睹博條例對它們的交易亦造成困雍·

林定國說:「但是,我們覺得無理由除了認可機構之外,其他發行者便不可以 簽訂差價合約·」

政府已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及資本市場公嚟就以上的法例修訂作諮詢,

條例草案將於十月二十八日呈交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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