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銀行金牌準則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一宣布,政府對申請銀行牌照的準則已作出某些更改,

發言人說,其中一項更改,是令香港可完全符合巴塞爾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七 月發表有關監管國際銀行集團及跨國機構準則的最低標準,

該項更改是涉及海外銀行所屬國對銀行的監管及該國批准銀行在海外申請牌照

發言人說:「考慮一名海外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時,政府將要肯定該申請人所 屬國的監管機關已有足夠的能力遵守巴塞爾委員會建議監管國際銀行準則的最低 標準,若該國未達這地步時,申請人所屬國亦正進行工作,以得到這些能力,」

發言人解釋,現行的銀行發牌準則已規定合資格申請的外國銀行在所屬國内需 得到有效監管,及其所屬國的監管機關並不反對是項申請。但為了完全符合新的 標雄,這些準則需加以修訂,以特别指明所屬國監管機構是否有能力依循巴塞爾 委呂金標準。

他表示,政府雖然歡迎外國

海 外

江港拓展業務,但政府的政策是只接受有良好 聲譽及地位的銀行,若申請牌照的銀行有海外業務的話,政府在容許它們進入香 港市場之前必須獲得保證這些海外業務是得到這些銀行所屬國的有效監管

除此之外,尚有其他一些的更改,

發言人說:「在銀行的規模方面,海外的申請人需要有(減去對銷項目)的資 產總額超過一百六十億美元,而本地申請人將需要(減去對銷項目)的資產總值 港幣四十億元及持有公衆存款三十億元。」

他說,銀行的規模規定已有多年未作修改,因應通貨膨脹因素,將數字向上調 整是屬恰當的·

有關本地申請人的合乎資格的準則中,因應商業環境的改變而作出兩項的更改,

第一項更改畢將準則範圍擴闖,規定申請人股本大部分為港資實益擁有,使與 香港有聯系或可辨别為香港所霜的因素可為考應條件之一。

發言人說,由於「脫本大部份為港資實益擁有」難以界定,更改後的準則對這 規定是可以有一個較具靈活性的詮釋,而又不會打開一後門,讓海外銀行因為本 地申請人,只須較少資產而得循此後門而取得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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