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例打擊有組織嚴重罪行
兩項旨在提高政府偵查和檢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能力的條例草案,今日(星期 三)提交立法局花港·
該兩項條例草案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草案和刑事訴訟程序(修訂 ) 條例草
保安司區士培在提交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時說,長久以來,社人 士一直都非常關注本港有組織罪行的情況,
有組織罪行的範圍包括所有犯罪活動,由販毒、搶劫、欺詐、敲詐、放高利貸 及賣淫,以至向店中、小販和公共小巴司機勒索保護費等。
區士培說:「有組織罪行嚴重威脅本港的法治和穩定·
他說,政府對付有組織罪行須有兩個目標:讓警方能夠獲得證據,對付所有組 織,指揮或進行該等犯罪活動的人;以及對涉及有組維罪行的人施以適當的制裁, 包括金錢上的懲罰
保安司表示要為警方提供更有效的權力去偵查有組織罪案·
他說:「因此,我們建議,為了偵查有組織罪案,警方應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 授權要求有關人士回答問題、提供資料或交出物料 ̇」
他補-
說任何人倘不遵守該
虚假資料,即屬犯罪·
該等權力將受若干保障措施所管限·警方只能在偵查涉及條例草案附表一所列 罪行的有組織犯罪活動·
而且須先取得律政司的同意,方可申請運用該等權力,該等權力須由高等法院 法官授予,而高等法院法官在授權前須信納這樣做確實符合公衆利益,
警方會得到特别偵查權力,要求銀行、稅務局,以及任何在法例或普通法下有 保密鱀任的機構或人,交出資料及物料,
條例草案亦訂明,警方可向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申請令狀,進入樓字搜查,扣 押與偵查有關的證據·
他說就有組織罪行所建議的特别偵查權力,其實已經以不同的形式在一些條例 中出現,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及公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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