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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才

為調查有組織罪案,條例草案建融高等法院可授權律政司下令某人必須回答問 題,提供資料或物件·如不依從這項指令或提供假消息,則產違法,

這項椎力會受到一系列法定的規限,包括只可於涉及草案列表中所列出的罪行, 才可行使該項權力,而行使這項權力必需得到高等法院法官授權,而高等法院法 官在認為合符公眾利益才會作出授權

條例草案亦建議做一名犯人犯了某項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則法庭有權下令 -

公該犯入在進行任何其它犯罪活動中所獲取的一切收益,此外,條例草案亦就 所有犯罪所得的收益建議訂定一般性「洗黑錢」的罪行,

這些建議較原來白紙草案的建議範圍更廣,因為這些建議不局限於某項指明罪 行的收益 •

另一項改變是有關同謀者的證供,在現行條例下,法官必需對陪審團或者對自 己本身提出警誠,在没有進一步證據確證下而軍靠同謀者證供去裁定被告罪名成 立是危險的事,但目前這項警誡是複雜、太技術性和缺乏彈性的,

在新條例草案下,這項警或將蜜被撤消,法官將會有酌情權,使其可以像處理 一般證供可靠性一樣去處理同謀者證供的可靠性,在這方面不曹有任何特殊規定, 只有一項簡軍的規定,就是要使公衆人士見到司法是公正的,

條例草案亦建議岦一名罪犯因犯了草案列表中的罪行而被判有罪,則控方有 向法庭提供資料,以便說明有關罪行與有組織犯罪及三合會的關係、該罪行對受 害人的影響及該罪行所涉及的收益,

現行條例下,控方不能提出上述資料,除非法庭要求提供這些資料,現在有這 項限制使法庭在情況需要作出較重的刑罰時受到制肘,

該兩項條例草案將於本星期五(七月十日)在政府强報刊登,並於七月十五日 提交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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