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條例作出修計
警方停、搜查、拘捕及爲押嫌疑人物的權力將作出修改,使其符合人權法案 的規定
警方在這方面的權力是根據警察條例所賦予,該條例是在人權法案於去年六月 八日生效後不受影響的六項條例之一,為期一年的凍結期下月跖滿·
政府發言人表示,一九九二年警察(修訂)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改旨在使該條 倒符合人權法,即有關任何人不得續無理逮捕或拘禁的規定,以及任何人的私生 活不應受非法停擾的規定,
發言人强朗,建議中的修改不會影響警方打擊罪行的能力,
他說:「所建議的修訂,能夠照顧到警方應維持足夠力的需要,同時亦兼顧 到要使有關法例符合人權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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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條例,任何人士若可能被控,或警方有理由懷疑他曾犯事,則無線 該罪行如何輕微,警方均有權將其拘捕,無須拘捕令。」
建議中的修訂,使這項楣力限於當警務人員懷疑涉嫌者犯了初犯已可被判入狱 的罪行,或犯了可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的罪行,或犯了任何罪行而又未能證實該 人的身份及住址以便送達傳照,
另一項修訂有警方搜查被捕者的權力·
他說:「根據建議的修訂條例,這項搜查及檢的權力只限於那些有助調查被 捕者涉嫌所犯的罪行的物品,此舉亦是根據智通法的原則·
一項修訂是有關依據我判官令狀而行使進入、搜查、機取及羁押的權力,
經修訂後,上述權力將局限於搜查及檢取那些有助調查某項罪行的物品,但仍 保留拘捕的權力,或最低限度暫時押的權力·
發言人說:「保留這項權力是重要的,藉以提防任何人毀滅有價值的證據或向 不在現場但和該罪行有關的向黨通風報訊·
根據修訂草案的建議,警務人員只可讓押若不予案押便會不利搜查目的的人, 羁押時間的長短必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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