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他說:「有關遊蕩罪的規定是防止罪案的有效方法,故須予保留」
「建議的修訂應不會影響警方在防止及接滅罪行方面的能力。」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田土註用條例須條訂以切合時宜
『劃環境地政司伊信今日(星期三)表示,當局必須修訂田土註用條例,使 干條文切合時宜,並改世田土注册處的運作,
伊信在立法局動議二讀一九九二年田土注册(修訂)條例草案時說,草案刪除 條例内有關「未決訴訟」,即指有待解決的訴訟一詞的過時用語,並界定這個詞 的定義。
他說草案建議刪除「浮動收费」一詞的定糖,以便在
釋
個
詞語時較具彈性
他說:「這項建議與本局研究修訂物轉易及財產條例的專案小組所採用的措 施一致」
現時,土地業權並不受遺囑影響,除非立遗嘱人去世而又需要進行遺囑認證 任何遺囑都無需在田土註刑處註册。
伊信說條例草案因此建港從原有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中,刪除所有提到遗嘱的地
他補-
說:「己存放在田土註冊處的大約一百五十份遺囑,將移交最高法院經 摩司保管」
此外,規劃環境地政司說條例草案建漆,任何人蓄意或惡意毀滅、取走或塗損 田土註册文件,即聯違法·
他補-
說,這項修訂是補-
現時的不誠實地毀滅或塗損田土註彤處文件罪·
透兩項罪的罰則,訂定在與公司條例中相應罪行的罰則相同的水平,即干犯第 一項罪帝被判罰款和監禁,干犯第二項罪則判處監禁,
伊信說為減輕行政局在審濑這條例的例行及技術性事宜方面的工作,草案建融 把總督法同行政局現時根據該條例第二十八(一)條制訂規例的權力,以及根據 第三十(二)條修訂該條例第二附表的權力,轉授予田土註册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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