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

發驚人說:「為應聯合交易所要求,常務委員亦曾考慮一份有關給予公司一 頂新没『交易上市地位』可能性的文件。該等公司是要求將他們的首要監管機構 遷移海外,但同時大部分股無持有人及交易均仍然保留在香港。」

經過審慎考慮後,常務委員會作出結論是若能夠令香港的監管者滿意一些特定 的條件,在原則上將不反對這項建議中的新上市地位,

發言人說:「但是應該強調的是對於任何一項申請的決定,主要視乎該事件的 整體情況而定·」

常務委員會亦贊同其屬下一個小組委員會建議,將類似英國一九八九年公司法 令(該法令尚未生效)的契約登記的新法例,列入公司法例的第三部,惟該等條 文需依據香港的情況作出若干的修改,

根據公司法一九(一)段,公司是需要在其股東周年大會舉行的四十二日内, 將其周年呈報的副本送交公司注册處

發言人說:「由於大部分的公司習慣在年尾舉行周年股東大會,以致在一、二 月間,突然有大量周年呈報湧現,引致公司註册處出現運作上的嚴重難題,及令 致使用這些資料的市民感到不便。」

他說:「為確保年報呈交分布均匀,常務委員會建議公司條例一零九條作出 修改,規定每一非上市公司於其成立周年日的二十八日内呈交周年呈報·」

公司條例一五七及一五七F條所附的條文是有關免除公司董事事項,但自該條 文於一九八四年通過以來,一直未有免除公司董事的申請

發言人說:「經與有關團體進行諮詢後,常務委員會建議廢除這些條文,並以 一九八六年英國公司免除法為根據,引入新法例以替代這些條文·這項英國條文 是被認為在範圍上較為寬廣及引入新理由,並可以這些理由向法庭申請發出免除 j

發言人說:「常務委員會在年内審議過其他的事項,現仍在考慮中,」

「市民欲索閲常務委員會這份報告,可致函公司法改革委員會秘書,地址為香 港金鐘道六十六號金鐘政府合署十二樓注册總署公司注册處·

他又說:「市民若有興趣就委員會報告内討論的事項提出意見,可以書面形式 於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前寄交金融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十八號海商中心第 一座十八樓一八〇二室·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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