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補-
:「現行條例草案准許有可能出現的邊際赤字可以在另外三年期限内付
發言人說:「當局又藉今次的機動加强退休計劃的清盤條文·」
「以前的條例草案賦予法院可下令香港法律所管制的退休計劃清盤,並且對 於計劃的資本應如何變賣及分配作出指示,現時的條例草案已加入一些新條文, 為法院行使這些權力提供法定的指引·
「一如一九九一年的草案一樣,新條例草案亦有條文規定擁有超過五十名成員 的供款計劃,在大部分成員同意時,可成立諮詢委員會·」
「我們相信諮詢委員可作為僱主,計劃經理及僱員間有用的溝通渠道,對於一 些大規模的計劃,這種溝通渠道更能發揮作用,」
發言人又說:「對於小型及非供款的計劃,雖然無規定要設立諮詢委員會,但 僱主是負有法定的義務為每一名成員提供與其計劃有關的重要資料。」
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現時的意向是在該法例生 效的两年内,所有現行的計劃均需要注册,此後,營辦未有註冊的計劃,或參與 這些計劃的供款均屬连法·
發言人又概括地説明注册制度的要點退休計劃在申請註册時,需要接交由律 師及審計師分别作出的聲明,說明該計劃的設立是屬委託性或屬一保險安排;計 劃是否由香港法例管制;及計劃是否備存妥轉的帳目及紀錄
對於界定利益計劃則需要具備精算師證明書,每一退休計劃須委出一名指定人 士,負責履行通知書的指示,提交周年申報及其他由退休計劃註册處處長指定的 資料
對於提供款項的規定,註冊計劃將需要有足夠的資產以支付既有總負債(即保 持有償付能力 ),對於界定供款計劃的供款,必需依據計劃的規則,對於界定利 益計劃,須每三年進行一次精算檢討·檢討中若找出的既有利益的短數,需於三 年中填足,為更緊密監察該計劃,有可能要求該計劃每年作出一次精算檢討,直 至其達至有償款能力為止,
當條例草案通過後,將會設立一職業退休計劃住用處,以求當註冊處全面展開 工作時,可盡快將法例實施·該總長將不會擔任積極性干預角色·但是他將 獲得授權對於管理欠妥普或未能提供足夠款項的計劃作出干預,他可以要求有關 計劃提交指定資料,準備及提交特别核數報告,並可以委出人員進行查詢,
I
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