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甜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
政府發言人說,今日(星期五) 在政府憲報公布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是為 在香港私人營辦的職業退休計劃提供一套規管制度·
他說:「我們的目的是要確保僱主應允的退休利益,依期支付予僱員。」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最初於一九九一年五月提交立法局,自此該草案重新 草擬及簡化,使退休計劃的營辦者更易辦明為要遵守法例的規定,他們需要採取 的實際步驟·
重整及簡化條例草案的工作,是交由一個由有關政府部門及專業團體的代表組 成的工作小組負責,有關的專業團體包括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精算師協會、香 港律師會和香港保險業聯會·
條訂的條例草案保留一九九一年草案内規管制度的指引原則,這些原則是退休 計劃資產需與僱主資產分開、對與僱主本身有關連的投資範圍的限制,提供足夠 的款項、退休計劃資產及負債的獨立核數及向退休計劃成員披露資料,
發言人說:「但是這些條文是用更簡化及更易明瞭的方法列出,」
「此外,鑑於在重新草擬條例草案所接獲的意見,修訂草案包括若干的新條文·」
「新條文中的第一項是簡化的『匯集』退休計劃註冊過程,這些『匯集』的退 休計劃通常是歸納於一總體信託契約或保險計劃内,以便匯集計劃的資產集中一 起作出投資或由同一受託人/承保人負責行政工作,」
發言人說,大部分在香港的商業機構將會接納這項簡化程序是一重大的改進, 因為這些機構中有絕大部分是屬於小規模的組織,而他們極可能參加匯集協議·
他又指出對於界定利益計劃提供款項的規定亦有所改變,
這些計劃的成員退休利益,通常是由一條依據成員的服務年資及最後薪金的方 程式計算
「以前的條例草案訂明界定利益計劃若連續三年無力償付債務,將可能會被撤 銷曲丹·李米團體提供的意見指出,一名僱主雖然已將精算師所作出的提供項款 建議完全付諸實行,但仍有一些市場因素是在僱主及精算師所能控制的範圍以外, 以致該計劃未能於三年期内具備償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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